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分为三等(宽管、普管、严管)五级(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二级严管、一级严管);
“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监狱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做出答复;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管理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扩展资料:
《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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