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可以保护我们权益具体如下:
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
2、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债权,股权;
5、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6、继承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守信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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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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