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损害市政设施和影响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指出,对于损害市政设施和影响其安全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要求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若逾期未改正,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代整治措施,相关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无法确定行为人,则整治费用由财政资金承担。
第五十八条则针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需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工程完成后不回填夯实或清理现场的行为,行为人将面临罚款,并可能需要赔偿他人损失。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列举了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或穿设其他管线,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排放污水,以及违反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罚款、封堵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更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直接在车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将泥沙排入雨水污水管等。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损害市政设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行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对于经劝阻仍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进行强制清除,以确保防汛安全。
第六十八条指出,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运营失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相关责任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强调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要求相关机关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明确了市政设施管理人员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或刑事责任。这确保了市政设施管理的公平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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