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是日常最为常用、最常见的法律文书。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对于“书面合同”的理解有了更丰富的内容。以数据电文作为成立合同的方式,是本次《民法典》的修订亮点。根据本条法条的第三款,实际上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手机短信等,均可成为形成合同的方式。
作为延伸,建议结合《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一并阅读。《民法典》第491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乃网络购物合同成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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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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