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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冲突吗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0:14:31 阅读:381

不冲突。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具体情形,即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

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该条明确了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尤其明确了受让人主观“善意”的判断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百一十二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情形,即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对于遗失物,所有人既可以承认善意取得的效力,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目的是保护商品交易的稳定,是对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均衡,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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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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