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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的判定条件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04:26:17 阅读:505

对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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