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包括身份和财产两个方面,涉及保护、教养、惩戒、抚养等身份方面,以及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等财产方面。在涉外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方面,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日本和泰国适用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法国则将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母的属人法,而亲子关系的一般法律效力则适用婚姻效力的准据法。目前的趋势是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联邦德国都适用子女的本国法。
有些国家认为扶养义务可能超出了亲权范围,并为此设定了抵触规则来规定准据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在1963年的《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亲子关系应依子女本国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请求权应依父母的本国法。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制定了关于儿童抚养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包括《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61)等。
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干预、亲子关系中属人法的适用受到当地法律的限制、补充或替代。因此,在这一领域存在较多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和强行法规。例如,在亲权的财产方面,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如财产所在地法对财产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别规定时,必须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对于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关系,通常依据生母的属人法。至于生父的权利和义务,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规定应依据出生时生母本国法;英国则规定依据出生时生父住所地法;而1978年奥地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则规定依据子女属人法。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行法规。在中国法院受理涉外亲子关系案件时,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亲子关系,其成立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应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国外合法成立的亲子关系,只要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会予以承认。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其亲子关系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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