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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 产品责任的名词解释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3:26:55 阅读:722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使用者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是产品责任成立的基础性要件,在诉讼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产品责任法上核心问题。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根据《产品质量法》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终端使用者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产品退换货是两个概念。三包产品退货换货是针对个体消费者,而且不能说明产品本身有任何问题;而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处理办法。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在发达国家,产品召回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证,强制召回”,一种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

经济法中的“经济竞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学中的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执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执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27 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140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6、外资企业P145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8、有限责任公司P157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9、国有独资公司P169-170等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债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2、可转换债券P179 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3、债权人会议P195 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4、和解P196 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5、计划法P206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指令性指标P208 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者专案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到经济全域性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7、指导性指标P208 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能够,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专案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8、固定资产投资法P209 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固定资产投资关系P209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0、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P212 建设专案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31、财政P218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32、财政法P218 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财政管理体制P220 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4、预算P221 经过法定程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 *** 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35、预算管理职权P222 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6、国债法P229 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 *** 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财政转移支付法P231 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 *** 采购P237 *** 为了维持 *** 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9、 *** 采购当事人P239 *** 采购当事人是指任何参与 *** 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 *** 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40、国有资产P244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41、资产评估法P246 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42、产权交易P250 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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