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备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个体工商户至少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新设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5)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并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6)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的证明材料;
(7)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的书面材料。《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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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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