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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4:18:43 阅读:7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对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农业科技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科研院(所)、高、中等农业院校和各级技术推广单位等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科教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开发是指科教机构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的有偿服务、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以应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人才为主,也可以引进先进、成熟技术(含科学知识、技术信息和方法)消化吸收后进行开发。科技开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兼顾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以增强科教机构的实力、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农业科技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科技开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协助疏通科技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渠道,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业科教机构申请生产、经营自己培育、引进并经过审定的试验成功的优良品种种子、疫苗,凡符合条件的应发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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