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用语有如下含义:
生命线工程指的是保障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系统,电力、燃气及石油管线等能源供给系统,电话和广播电视等情报通信系统,大型医疗系统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系统。
次生灾害指的是在破坏性灾害发生后,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的灾害。
红线一般指的是道路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被用作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建筑线,即建筑红线。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扬尘污染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采石取土、采矿、排岩等活动,以及因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空气造成的污染。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矿石、矿粉、矿渣、渣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煤渣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的是2004年12月1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
扩展资料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经2010年10月26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7日鞍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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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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