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存在争议,主要观点集中在不同构成要件间和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处理上。通说认为,当行为人的主观有过失且刑法有处罚过失犯规定时,对实际发生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形成过失犯罪,这被视为想象数罪,按从一重罪处断。以下是对四种主要观点的分析:
第一种观点强调打击错误是行为偏差导致的结果,若行为人对非欲侵害的客体存在过失,即使对本欲侵害的客体构成未遂,也构成过失犯罪,视为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但若无过失,则视为意外事件。
第二种观点主张,预期的侵害结果构成未遂,实际侵害结果的过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有间接故意,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这种观点与间接故意的定义不符,打击错误不适用于间接故意情况。
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犯罪,预期结果为未遂,属想象数罪。然而,若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则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这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相似,但忽视了意外事件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应对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负故意罪责,但这种观点忽视了行为人故意心理并未因行为偏差而转移,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构成。因此,第一种观点通常被接受,即行为人主观有过失时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时为意外事件。
司法实践中,例如甲乙共谋杀害丙的案例,甲击中珍贵文物,乙未击中,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毁损文物罪。然而,由于共谋杀人,甲乙都应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而非数罪并罚或牵连犯。因此,答案为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扩展资料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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