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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1:01:19 阅读:458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城林带是指贵阳市城区西北面的都溪林场、长坡岭林场场部工区和大关工区、黔灵公园;北面的省植物园与顺海林场的顺海工区、六冲关工区和大桥工区;东面的森林公园、省林科院试验林场、长坡岭林场谷立工区;南面的南郊公园;西南面的阿哈水库;新添寨镇、小河镇、金竹镇和南明、云岩两城区的其他森林和林地。第三条 贵阳市环城林带以生态公益型森林为主。包括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水源涵养林、科学试验林、母树林以及部分用材林、经济林、果木林。第四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造册登记,核发山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五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以下简称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环城林带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保护管理的体制。环城林带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权属不变。

  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搞好环城林带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和建设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八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国有的、集体所有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依法建立护林组织和完善护林设施。第九条 环城林带森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当年采伐,当年更新。第十条 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古、大、珍稀树木,严禁采伐。第十一条 凡需要在环城林带进行林木采伐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按《森林法》的规定核发。林权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采伐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严禁滥伐。

  省林科院试验林场抚育、更新采伐,计划单列。其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搭乱建房屋;

  (二)违法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三)捕猎;

  (四)砍柴、刨根、修枝;

  (五)倾倒垃圾废料;

  (六)葬坟、设公墓、扩建原有老坟;

  (七)进行有破坏自然景观和有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活动;

  (八)毁林开荒种地;

  (九)盗伐、滥伐林木。

  环城林带内原占用林地葬坟的,按林地管理权属由林业、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清理登记,并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坟主为村民和国家另有规定予以保留的坟墓除外)。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环城林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其他时期因生产、生活用火,必须分别经市、区林业或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发现林区火警、火灾,应当及时报告,并有效地组织扑救。第十四条 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病虫危害,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向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积极防治,防止漫延,消除隐患。

  凡从外地调进的林木种苗,须送林业检疫部门检疫。第十五条 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第十六条 环城林带内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其各项费用除付给个人的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专项用于造林、护林和植被恢复。第十七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开发规划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的,按管理权属,分别经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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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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