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例如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有其他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3. 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相关管理工作。
4.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5. 鼓励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对于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7.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8. 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保护范围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护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经批准由其指定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10. 水利工程所有者应确定管理者,采取明确管理单位或专人、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国有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1. 下列水利工程必须明确管理单位: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三级以上堤防;大型泵站;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鼓励这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流域或区域明确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区域内水利工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12. 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建立并落实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
13.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的必要费用。对于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如运行、管理、维护经费困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适当给予补助。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根据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政府保障。
14.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若鉴定出安全隐患,应采取整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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