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的犯罪。(1)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来看:该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的,至于其他在场的人都发觉了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秘密窃取中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性质。(2)从盗窃罪的对象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其中,“他人占有的财物中”的“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他人占有。(3)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对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等,而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是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许霆以非法占有ATM机中的钱款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银行占有的钱款转移到其控制之下,构成盗窃罪,并且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17万且达到数额巨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需要说明的是,此案中的秘密手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许霆采用的是其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或银行监视器监视,也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性质。另外,对于ATM机中的钱款应当属于该银行的经营资金,盗窃其中的钱款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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