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节约资源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等活动,以及节能产品、技术开发利用,节能服务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并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府应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实行有利于节能降耗和环保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 政府应将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和培训体系,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能意识,推广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加强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浪费能源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条 能源监察机构应加强节能监察,履行监督检查、核查、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第十一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生产耗能高产品的单位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 统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加强统计执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设区的市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快淘汰落后耗能产品、设备和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淘汰任务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暂停批准或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50104/1/1178483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2:13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2:04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2:02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2:02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2:01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2:00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1:59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1:59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1:58职业培训
2025-01-04 21:41:53职业培训
2024-12-14 20:56职业培训
2024-12-15 20:28职业培训
2024-11-29 00:42职业培训
2024-11-25 14:35职业培训
2024-12-27 17:24职业培训
2024-12-15 13:38职业培训
2024-12-10 09:37职业培训
2024-12-10 14:48职业培训
2025-01-01 01:25职业培训
2024-12-28 19:19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