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悬挂国徽及挂机关名称牌子的相关规定,现说明如下:
1. 所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 省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八十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级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及地区行政公署悬挂的国徽,直径为六十公分。
3.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国务院统一制作发放。
4. 国徽应通常置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央的位置。
5. 若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因故发生改变,不再需要国徽时,应将国徽退回制发机关。
6.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机关正门显著位置挂载机关法定名称的牌子。行政公署的牌子上应冠以其所属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牌子上应冠以其所属市的名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牌子上应同时书写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确定,不设统一标准。牌子应为白色背景,黑色字体,可选择竖排或横排,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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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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