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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1:50:23 阅读: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军人伤亡保险的相关内容。首先,对于军人因战或因公不幸死亡的,按照官方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会发放军人死亡保险金,以保障其家属的权益。(第七条)

对于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军人,会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和对应的保险金标准,发放军人残疾保险金,以补偿他们在身体伤害方面的损失。(第八条)

关于军人伤亡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的评定以及保险金标准,都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既定规章制度进行执行。(第九条)

然而,有些情况下,军人将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例如,如果他们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的其他规定,将不列入保险保障范围。(第十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退出现役后因旧伤复发的因战、因公致残军人,他们有权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体现了对军人权益的持续关注和保障。(第十一条)

最后,值得提及的是,军人伤亡保险的资金来源由国家全额承担,个人无需承担任何保险费。(第十二条)

扩展资料

为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经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分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51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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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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