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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管辖案件范围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07:35:34 阅读:523

中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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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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