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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08:23:00 阅读:158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档案的归属与管理。首先,档案的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国有企业在产权变动时,档案所有权依据国家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在合作期间由双方共同所有,终止后交原中方或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建设项目如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妥善管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档案。城市规划项目需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检查,重点工程项目则需备案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向相关部门或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包括工程竣工时的档案验收。

科技研究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同步进行,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形成者需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国家规定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向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如省级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满二十年,市级则满十年。

档案馆需要建立健全接收、保管、保密等制度,各级综合档案馆负责广泛收集地方特色资料,同时档案馆库房设施需符合国家标准,配备现代设备以保障档案安全和管理现代化。保密档案的管理和销毁需遵守相关保密法规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需经过鉴定后销毁,严禁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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