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主体、客体与价值属性以及处分性。
首先,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这一特点与人格权和亲属权有别,前者为一切人所享有,后者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财产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社会成员无法直接享有。
其次,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可得享有的财产。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此土地不得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此外,在债权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
再次,财产权除极少例外情形外,通常都具有财产价值,并且这种经济价值可以金钱计算。这使得财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经济活动得以进行。例如,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虽然通常不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但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可能成为交易的标的,并具有经济价值。
最后,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即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意味着财产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下,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严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存在具有专属性的例外情况。
扩展资料
财产权与人类文明具有互动性,即财产权促进人类文明向前发展。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将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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