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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