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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时候应当告知个人哪些必要的信息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07:26:14 阅读:100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二、警察能查询个人信息吗

1、需要看权限,有的所有警察只要能登陆内网都可以查到;有的只有特殊警种的警察才能查到;有的需要特别授权才能查到。

2、比如开房记录,历史上所有的被治安,刑事拘留记录,被拘役,管制,训诫记录,被传唤记录,是所有警察都能查到的。

3、内网公开,全国联网。但是各省同步更新和数据共享可能存在一定滞后性,跨省查可能会有误差,本地查询没任何问题。

4、比如银行存款,工作单位,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特殊警种警察能查到,比如银行存款股票期货什么的,经侦可以直接查,户籍警派出所就查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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