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注: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外国人不得进入日本。
第1款:有关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的法律(1998年法律第114号)所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仅限于根据该法第7条规定、根据政令规定,适用该法第19条或第20条规定者)的患者(包含该法第8条规定的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或指定传染病患者)及有新的传染症状者;
第2款: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122号)规定的精神障碍者;
第3款:贫困者、流浪者等生活上有可能成为地方公共团体负担者;
第4款: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律,被处以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或受相当于这些刑罚处罚的人。
扩展资料:
签证资料:
1、所在单位为企业单位的申请者,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2、在职证明一式两份,中文一份,英文一份,使用公司正规抬头纸打印,并加盖公司红章.在职证明内容需包括:单位名称、本人职务及收入、旅行时间、负责人职务、签字以及电话、传真,和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号。并需要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
3、包括“身元保证书”、“招聘理由书”、“滞在预定书”、“申请人名单”。(其中行程表安排必须有效,“身元保证书”必须盖有邀请公司的公章及负责人的私章);
4、日方担保人资料:
a.保证人为己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社团时提供登记薄誉本(如果邀请方是日本的上市企业,可以用会社四季报中该公司部分的复印件代替登记薄誉本)。
b.担保人为未办理法人登记的社团时提供"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营业执照公证书)。
c.担保人为个体经营者时提供企业概况数目。
d.担保人为大学教授并为文化交流目的的的邀请时,需提供担保人的"在职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日本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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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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