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批准书,或收取他人财物时,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超出职权审批项目,批准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培训机构若违反规定,如管理混乱或教学质量低下,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或骗取批准书的行为,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包括退还费用并罚款(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增加收费或提高标准的行为,需退还多收费用,并可能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第五十四条)。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的行为,将被要求退还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第五十五条)。
对于办学项目存在超出审批范围、管理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违规分配办学结余等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要求中国教育机构进行改正(第五十六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7 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成平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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