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西安市2016年跨区转学政策有以下内容: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一条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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