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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解除合同时对方如何行使异议权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07:00:18 阅读:859

《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和第94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该权利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行使,或在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但《合同法》并未规定异议权的具体行使期间,实务中对合同解除的最终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大量争议产生。为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方对单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间内或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后3个月内,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逾期该异议权消灭,即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建筑专业律师简介:]

李高来律师,北方交通大学工民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同时拥有全国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并获加拿大CCPE土木工程师认证,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李高来律师先后在中铁建和中建总公司系统工作十余年,并曾在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为多项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数十起工程纠纷仲裁、诉讼案件,累计争议金额达人民币数亿元,尤其擅长处理工程结算、欠款、索赔、停工等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以及建设项目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仲裁代理典型案例:〕

顺义区某别墅工程停工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

2.2

亿);朝阳区某驻华使馆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30万美元);朝阳区某房地产工程欠款纠纷仲裁案(争议560万);顺义区某研究中心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600万);昌平区某大学体育场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50万);西城区某房地产工程欠款纠纷仲裁案(争议5400万);BDA某外资厂房工程合同解除纠纷仲裁案(争议400万);邯郸市某医院工程分包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280万);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1600万);北京某酒店改造工程结算纠纷案(争议

1.5

亿元)等。

〔诉讼代理典型案例:〕

怀柔某室外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2400万);海淀某住宅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3500万);大连某水泥厂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480万);大兴某艺术学校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3700万);丰台某公寓工程停工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

1.27亿);朝阳某开发小区住宅楼结构质量纠纷案(涉诉160万);朝阳某部队公寓楼外墙装修质量纠纷诉讼案;河南某高速公路结算纠纷上诉案(河南高院);河北某住宅工程转包纠纷上诉案(河北高院)等。

〔建设项目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奥运村;数字北京大厦、吉利大学校区、青年沟公寓房地产项目;东直门某大型房地产项目、安哥拉某大型融资建设项目;BDA某科研及医院建设项目、武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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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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