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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国籍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13:04:02 阅读: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本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和撤销。国籍的变更适用本法,除非另有法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未满18岁持有外国国籍者,在18岁时应自主选择国籍。逾期未选择的,将被注销中国国籍。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选择,可延长选择时间至12个月。

第三条

出生时,若父或母为中国公民,或出生时父或母已为中国公民,或出生在中国且父母国籍不明或无国籍者,均具有中国国籍。非中国籍未婚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发现的国籍不明婴儿或儿童连续居住满五年,以及合法收养的非中国籍未婚未成年人,均可获得中国国籍。

第四条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如连续居住于中国境内满十年或五年的中国公民的子女,可申请并获得中国国籍。此外,满足特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永久居民和华侨,以及具有中国公民监护人或扶养人身份者,也可申请中国国籍。

第五条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后,可以申请归化成为中国公民。归化条件包括配偶为中国人、为中国人配偶后亡故且与亡故配偶亲属有往来、为中国公民的监护人或扶养人,以及品行良好、具备基本的中文语言能力和社会、法律常识等。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连续居住五年以上,每年不少于九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经济自立或保障生活无虞的能力,且具备基本的中文语言能力和社会、法律常识,可申请归化。

第七条

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如经公安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不受本法规定的限制,获得归化资格。归化后,必须在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

根据归化条件获得许可的外国人,自许可之日起取得中国国籍。其未满18岁的子女可申请随同归化。外国人申请归化后,应在一年内提出丧失原国籍的证明;逾期未提供的,除不可抗力外,将撤销归化许可。特定情况下,可延期提交证明。

第九条

归化不满15年的外国人,不得担任特定公职。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驻外外交人员、保密单位人员等。

第十条

中国公民满足特定条件,如因监护人或扶养人为外国人、为外国人的配偶、自愿获得外国国籍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退出后,未成年子女可随同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公职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并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特定情况下,公安部可不予许可退出国籍申请,包括民事被告人、刑事嫌疑人、尚未解除执行的被执行人、尚未服刑完毕的罪犯、尚未缴纳完税或罚款的当事人等。

第十二条

丧失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未能取得外国国籍,满足特定条件后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归化人及其子女不适用此规定。

第十三条

恢复中国国籍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特定公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归化、丧失和恢复国籍的许可,除特殊情况外,公安部在得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后两年内可撤销许可。特别情况下,撤销许可不受此限制,包括通过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材料或信息获得归化的行为,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各级公职和各级各类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全面或方面的主管人员。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代表公安部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经许可的国籍申请,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实施前已获得许可的国籍申请继续有效。本法施行细则由公安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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