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条件
1. 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
2. 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 满足市场需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满足政府需求,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5. 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 与现行国家标准无交叉;
7. 属于申报单位业务范围;
8. 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 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项目来源
1. 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各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2. 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有的行业,企(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立项申请,还须经所在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
3. 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对被采纳的,由国家标准委给予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答复,并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提案上报
1. 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接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2. 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项目建议书包括制定或修订的必要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标准主要内容、完成时限等。
3.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标准制定
1. 标准起草单位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
2. 标准起草单位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遵循GB/T1.1~1.2的规定。
4. 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包括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5. 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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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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