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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04:05:12 阅读:326

在本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对于那些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具备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考核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以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那些在兽医临床教学或动物诊疗领域拥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已经获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职称的人员,他们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考核,并经农业部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如果想在场内执业,他们可以依据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但仅限于在内部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不得对外进行。

乡村兽医的详细管理办法将由农业部另行制定,以适应特定乡村环境的需求。对于外国人以及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程序将会有专门的规定。

最后,本管理办法的注册机关,指的是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的兽医主管部门,如果市辖区没有设立兽医主管部门,则注册机关将上移至更高级别的部门。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2008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备案、执业活动管理、罚则、附则6章44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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