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私人诊所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暂行规定。私人诊所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者须为非在职医务人员,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满五年;
2. 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所者,申请人应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3. 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岁,女性不得超过60岁,身体健康;
4. 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单位批准;
5. 注册资金要求: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6. 拥有常住户口;
7. 诊所场地需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五年以上租赁协议),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每增加一名卫技人员,使用面积需增加10平方米,1名医生和1名护士合计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8. 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私人诊所,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 设置申请书(需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4. 其他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协议等。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获准设立的,将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人需在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向批准其设立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合格者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只能在核准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私人诊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需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各县(市)、区应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和需求状况,按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私人诊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需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者,需具备相应临床经验,提供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注明至少2个专业),并有相应诊疗条件。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公众权益。非法游医、无证行医将依法取缔,维护医疗秩序。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需依法审批,违反规定者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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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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