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法维权
主流观点均认为,提前通知期的设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避免其因为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工作无法交接,以及没有充足时间重新招聘候选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是为了平衡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而设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提前通知期对于劳动者来讲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则是一种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豁免员工的提前通知义务,免除或缩短通知期。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544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的行使,该条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单方辞职的权利,即劳动者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三十日的预告期,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的三十日内,要求劳动者正常工作或交接工作至其找到新的人力资源替代为止,但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放弃该段时间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权利,同意劳动者即时离职。如用人单位未等三十日期满即作出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单位作出批准的意思表示时即告解除。本案中,杨磊于2016年6月8日向首约科技南京分公司递交离职申请,并于当日归还了车辆,办理了驾驶员离职办理流转单和离职审批表上所载的离职手续,离职办理流转单上载明杨磊的离职日期及离职审批表上载明杨磊的工作截止日期均为2016年6月8日,故可以看出,在杨磊提出离职申请后,用工单位首约科技南京分公司及用人单位天运达公司均未表示异议,同意杨磊当日离职,并于当日与杨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此举应视为天运达公司放弃要求杨磊继续工作30日的权利,杨磊与天运达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6年6月8日解除。杨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至少应至2016年7月8日解除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50106/1/1266533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45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4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4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43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35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3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34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33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32职业培训
2025-01-06 21:32:32职业培训
2024-12-22 03:23职业培训
2024-12-22 16:42职业培训
2024-12-09 17:02职业培训
2025-01-02 19:09职业培训
2024-12-02 01:35职业培训
2024-12-11 11:12职业培训
2024-12-13 13:39职业培训
2025-01-06 00:27职业培训
2024-12-09 16:26职业培训
2025-01-08 01:25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