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拘留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公安机关把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的当天视为刑事拘留的第一天。在移送看守所之前,一般会传唤讯问嫌疑人,并给嫌疑人体检,查明嫌疑人身体条件是否能够被羁押。涉及异地羁押的需要移送的嫌疑人,一般以第一个看守所所执行拘留的时间为拘留起算时间。
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依据法律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注明拘留开始于某时,因此,正常来说,拘留期间应该按照拘留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为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一般拘留期限为30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则需7天时间,也就是一般来讲,在刑事拘留14天或者是37天之内决定是否逮捕。
总之,刑事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实行刑事拘留的日期以《拘留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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