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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0 12:06:17 阅读:53

第一条 部长、副部长或相当职级人员出国(境)事项以及邀请外国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拟文,报部领导签发,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二条 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执行重要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任务,或在境外出席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活动,由部国际合作司拟文,经主管业务司局会签,部领导签发,报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第三条 我部系统被列入外交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名列》中的中国第一汽车集团等十二家企业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出国(境)事项,由集团拟申请报告,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并会签主管业务司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部国际合作司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含任务确认件)。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出国(境)事项,由中汽总公司代部拟文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副总经理出国(境)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第四条 部机关现职司局级人员临时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司局提名,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正司(局)长由主管副部长及部长批准,副司(局)长由主管副部长批准,部直属地局级企事业单位现任正职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经部国际合作司核签后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准。第五条 上述以外人员因公出国(境)及下列出国(境)、外国人员来华事项,部授权国际合作司审办。

  (一)出国推销、市场调研、已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订货、生产、技术合作和贸易合同规定派出的执行小组,联合设计、监造验收、实习培训技术小组,其他贸易方面的出国(境)项目等。

  (二)专业性、专题性的出国(境)考察,利用外资、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商谈经济技术合作、讲学留学、实习、进修、共同设计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等。

  (三)配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境)事项,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出国(境)事项的任务通知书,征得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四)赴未建交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执行上述1、2条任务时,由各经办单位拟文报部国际合作司商外交部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

  (五)凡出国(境)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具体国家和地区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文部通知决定)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由部国际合作司统一征求驻外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

  (六)邀请来华商谈经济技术合作、技术贸易、进出口业务、一般性来华科技交流、参观访问、讲学或短期工作,共同设计、研究、实习、进修等,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七)邀请外国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由部国际合作司书面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后报部领导审批。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第六条 为来华事项向我驻外使领馆或签证机构发来华签证邀请函,由部国际合作司统一办理。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按部人劳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由派遣单位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批。已经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人员,部国际合作司可批准其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境)规定办理手续。第九条 有关出国(境)或来华举办展览事项的审批,按机械工业部机械(1993)732号《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由部国际合作司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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