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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概论第一章第一节 (1)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06:25:47 阅读:519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基本概念(1)

一、基本概念

1.特殊儿童概念: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狭义上,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

2.残疾儿童:指生理、精神、人体结构上有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儿童。

3.特殊教育需要儿童:1978年英国《沃纳克报告》首次提出,指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儿童。

4.个体间差异:指不同个体之间的智力、能力、个性、兴趣等心理特性方面的差异。

5.个体内差异:指同一个体内部在能力发展的不平衡。

二、特殊儿童的分类

1.国内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2.美国分类: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中特殊儿童包括发展迟缓儿童和13类障碍儿童,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障碍、听觉障碍、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障碍、其他健康障碍、学习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创伤性脑损伤、视觉障碍和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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