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统一的词汇和规则,是为了方便标引文件主题词和利用主题词检索文件。 一、主题词的选词原则 主题词的选词是编制主题词表的基础;主题词以名词为主,概念必须清楚、确切,具有实际检索意义。形容词、数词、量词一般不选作主题词,动词和虚词不能作为主题词。编写省公安厅公文主题词的原则是: 1,着重选用公安工作范围内的基本名词术语。 2.选用各项业务工作中经常出现的具有检索意义和使用频率较多的名词术语。 3.在过去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但现在不常用的名词术语不选用。 二、主题词标引规则 1、主题词要能够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文件的主题。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这一中心意思,主题词可标引为消防安全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2、主题词标引一般应按照《公安主题词表》中的词标引,如果主题词表中确实没有专指的词来标引时,按照主题词的选词原则,可自由选用适当的词来标引,但第一个主题词必须选用主题词表中的词。如:《关于大中城市公安局普遍建立110报警服务台的通知》主题词:“治安 报警服务台”其中的报警服务台为自由标引。3、一个文件涉及几个业务部门,主题词的标引以主办部门为主。如省厅一处起草的《关于台胞来大陆探亲旅游几个问题的通知》,主题词:“政保 出入境管理 治安 台湾同胞”。4、一个业务部门的文件涉及本部门的几项业务工作,主题词应按文件内容的主次排列。 5、人名、地名和组织机构的名称一律自由标引。人名标用全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只标引名称,如:广东、深圳、增城,不写“省”、“市”、“县”字样。机构名称标引标准简称。 三、主题词的应用范围 凡是以省公安厅或省厅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除明传电报、密码电报外,都必须标引主题词。由本厅主办与其他厅局联合发出的公文也必须标引主题词。四、主题词标引程序和其他注意事项 1、公文主题词由文件拟稿人在起草文件时标引,并把这项工作列为办文的必要程序之一,要求根据文件的基本内容,直接地、全面地、客观地揭示出文件的主题概念,切忌只按文件的标题进行标引。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审核文件时必须同时审核主题词。 2、主题词标引在文件、函件末尾、抄送单位之上,两个主题词之间空一格。3、一个文件的主题词一般可以有2个至4个主题词,最多不得超过7个。4.有些词是几个部门共用的,如:“敌情”、“社情,“涉外案件”、“警容风纪”、“装备”等,只编在一个部门里,其他部门在标引时,均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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