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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8 23:03:02 阅读:833

如何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

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而人民也是有目共睹。但以我六年来从事基层维稳工作的经验来看,我们的基层政府在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工作积极性差,如拖延、遮掩、隐瞒以及仅仅为了平息事态而解决问题,从而导致工作形势非常被动,甚至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执行者看不清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可能因此带来的好处。而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我们找到群体性纠纷和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认识到我们是可以通过努力将这种坏事变成好事,由此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以及解决问题可能为我们带来的丰厚回报。

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

这篇文章中,我将未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纠纷,而将群众使用了非法、过激的行为来应对的、已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事件。

一、为什么说将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原因归于利益受损是错误的

人类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人与人的分工合作,合作意味着资源的集中使用,集中就必然导致部分人占有的资源减少,而另一部分人增加。而占有的物质、人力等资源换个名称就是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的增加减少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想要通过避免利益受损来预防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就需要让人类社会倒退回“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社会之前才能够做到,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认识不仅毫无实际的指导意义,而且会将我们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入死胡同。并可能由此滋生退缩和失望的情绪,从而对我们解决问题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就如天气变化引发部分人感冒生病,如果把天气变化当作感冒的原因,那么预防感冒只能是将地球改造成一个恒温恒湿的大温室才可能,这种结论显然也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天气变化了,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却没有感冒?同理,探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我们只有回答了“为什么有些人利益受损后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找到有实际意义的答案。

二、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我认为研究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这是引发纠纷的必要客观条件。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隐性利益以及迁怒现象的存在。

隐性利益主要指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可能群众内心安全、未来希望的很多东西。例如,杭州富家子飙车案,很多人认为群众和网民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纯属起哄闹事。但实际上群众和网民内心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运,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与否。司法公正关系到所有人,乃至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群众和网民的义愤又怎能说是无理取闹。说句危言耸听的话,如果连司法公正都不在引人注目,那将是国家混乱的开端。

迁怒是指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损失之后,在新的纠纷中突然爆发,并变得极度情绪化,不可沟通。迁怒虽然人人都知道不好,但它就像人类的一种本能很难避免。现在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胡搅蛮缠,无法理喻,政府部门处置人员因此以刁民来看待此类人员,这种现象背后往往就是迁怒在作祟。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感觉执法环境日益艰难,我认为其原因也是群众的迁怒。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处置人员必须看的高一些、远一些,认真调查考虑是否有迁怒的现象及为什么会有迁怒,这样才能找准纠纷的症结在哪里,从而进行妥善处置。

(二)、群众对利益冲突的态度,为其主观条件。态度可以分为谦让、妥协、坚持三种,谦让和妥协的态度一般不可能引发纠纷,坚持不让步的态度则必然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

群众对冲突的态度取决于当事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团结合作关系的群众一般会采取谦让或妥协的态度,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都是减少一方利益以增加另一方利益,实质上这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却一般不会发生纠纷。竞争甚至仇视关系的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坚持不让步的态度,进而引发纠纷,如现今常见诸于报端的“口角之争引发血案”等。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就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冲突仅仅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触发条件。

三、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事件的原因

人们在发生纠纷以后,通常只能通过两种手段来挽回自身的利益,一是合法的手段,通过第三者以仲裁、调解、判决等手段来挽回损失;二是非法的手段,以过激的手段威胁对方屈服或直接抢夺,这种办法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促使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人们相信政府、社会的公正、公平;而采取过激手段的原因无非就是人们不相信可以通过第三者来为他们挽回损失,以为只能通过自己动手来挽回损失。因此,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其中我认为,因为只有熟悉、清楚了才能谈的上信任,所以对政府、法律的认识不清如法盲等也可以称为不信任。

这里以及这篇文章其它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即老百姓眼中的政府,毕竟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人大、政协、法院、公安以及狭义上的政府机关等都只不过是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而已。

由此可见,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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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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