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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五种保护方式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1 20:18:45 阅读:148

一、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返还原物物为无权占有人占有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其主要内容有: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人不限于所有人,其他物权人也包括在内。2.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无权占有物的人是返还原物的义务人。3.返还原物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是互相支持、互相补充的关系。二、确认物权当物的权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的争议,一是权属争议;二是内容争议。确认物权往往是适用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逻辑前提。三、排除妨害他人对物实施了某种妨害,以至于影响了物权人充分行使物权,物权人可要求妨害人停止妨害、排除妨害原因。排除妨害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人占有着物;2.物仍然存在;3.物的占有和使用受到妨害,不能实现物权的应有功能。排除妨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四、消除危险对物权的侵害虽未发生,但发生侵害的危险现实地存在,为防止侵害的发生,物权人可以请求他人消除侵害危险。消除危险适用的条件包括:1.侵害尚未实际发生,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性;2.侵害的确实可能发生,危险不是虚构的而是现实的;3.侵害的发生将使物受损,将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五、恢复原状物遭到他人的侵害,如果能够修理或替换,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修理、替换,使物回复到原来的状态。适用恢复原状方式的前提是存在修理或替换的可能。恢复原状不能造成侵权人过重的负担,如果恢复原状会造成侵权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应当适用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六、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金钱以弥补自己损失。传统物权理论认为赔偿损失是债权保护方式不是物权保护方式,这是一种人为的区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物权类型有哪些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享有的物权。通常即指所有权,在大陆法物权分类中与物权相对应而存在。但按某些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实践,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也可存在于所有人自己的物上,如土地的所有人可在自己土地上为自己利益而设定地役权或担保物权。但此类例外并不影响自物权概念在学理上的存在。

2、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按罗马法理论,自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物权均可纳入他物权范畴。此类权利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存在,通常仅体现为物权的某项权能或某一部份,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学理上往往将他物权称为“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并将其具体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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