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达到存货盘点的科学性,使存货盘点做到有则可依,并明确相关人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存货盘点范围是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料等。
第三条、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第四条、盘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核实数据工作。
第五条、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进及实施。
第六条、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第七条、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裁决。
第八条、月份盘点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通知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随机抽样盘点存货。
第九条、月末盘点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
第十条、年中、年终检查由资财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年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第十一条、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进行不定期盘点。
第十二条、存货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依“盘点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室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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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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