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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何不同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1 05:10:56 阅读:139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法的渊源、法典编纂、适用法律的技术、法律的分类、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的正式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 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大陆法系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 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6) 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大陆法系则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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