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确实已经独立成编了,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十分的重要,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非财产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还是一种绝对权、支配权以及专属权,不能由他人代位行使。
一、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有什么规定?
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过程中没有争议,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没有争议。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侵犯人格权的举证原则有什么?
在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三、人格权有哪些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了,侵犯人格权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日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时所应用的主要原则,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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