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是在执行程序中,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文书。其目的在于通过书面异议,促使法院审查并纠正执行行为,以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在收到执行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将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对此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提出,不仅为执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者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救济途径,而且促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更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执行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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