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涉及到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根据“公约”18条采到达主义,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公约”21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传递正常则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因迟延承诺而失效”。
在本案中,B公司的承诺如非邮寄原因,完全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而且A公司在11月5日收到该逾期承诺后,未作任何信件答复,即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2,该要约于10月15日生效,因此有效期截止于10月30日
一个一个字敲的,可能表述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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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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