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级城乡规划师职称的申请条件非常明确,具体包括:
首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 获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 获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 获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 获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 获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获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对于以上规定之外的情况,获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需要相应增加1年。
特别地,对于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
1. 符合上述第5款条件的报名者,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仅需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仅需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另外,对于特定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其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等同性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上述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上述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最后,特别指出的是,“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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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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