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3、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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