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对全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规划有明确规定。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总量、布局和结构,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设立广播电台或电视台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先进的技术设备,稳定的资金保障和必要的场所。同时,设立还需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且外资、合资或合作经营形式被严格禁止。
中央级别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设立,地方台则需经县、不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并获得国务院批准。教育电视台的设立,教育行政部门需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调,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筹建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并在符合条件后获得许可证。变更台名、台标或节目设置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播出时段不得出租或转让。终止播出则需按原审批程序申报,许可证由国务院收回。
乡、镇的广播电视站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则需遵循国务院相关审批规定。同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和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及安全播出环境。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9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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