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是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适用。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一、是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二、是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三、是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四、是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五、是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六是、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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