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时,有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首先,第二十二条指出,来自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由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经过常委会领导的审定后形成正式的评议意见。这一意见随后会交由被评议单位进行研究和处理。
被评议单位在接到评议意见后,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限为收到意见三个月内。他们在整改完成后,需要将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小组,以获取进一步的反馈。整改报告在征求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常委会。
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会进行第二次满意度测评。如果第二次测评结果仍然不满意,常委会有权采取进一步行动。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提出质询,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以确保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程序和反馈机制,推动被评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确保整改效果得到监督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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