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与法权
------论私权与公权的社会属性
特权,指的是在法律、立法、执法之外逾越权力的一些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我们称其为“私权”。私权是个人或部分人的权力目的与利益实现方式,而非全体人民的共同目的与利益实现方式。例如,官员在名利地位上享受的超越法律规定的社会待遇,政府政策与措施超越法律、立法与执法的权力行为,立法与执法逾越法律规定的社会权力界限等,这些都是私权的体现。
社会属性指的是人的权力与价值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成为社会规则和秩序的一部分,目的是最大化实现群体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形态。公权则指的是每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社会价值之上的权力,是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基础。私权则是个人权力凌驾于社会价值之上,形成权力垄断,成为社会规则和秩序的一部分。显然,特权属于私权凌驾于公权之上的社会权力形态。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私权始终占据支配社会价值的地位。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自然人权和产权人权的价值逐渐占据支配地位。公权的社会形态不仅是现代人们追求共同富裕的途径,也是人类未来的命运所在。法权体现了自由和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是社会价值中公平与公正的体现,是人的目的和利益实现方式中的恶与善的界限。
“法权”指的是每个人的权力,形成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公权属性,体现了社会价值中公平与公正的公权属性,是人的目的和利益实现方式中的恶与善的行为界限。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权力都需要有立法和执法的规则与秩序。法权独立性不能形成平等和公正的每个人的权力,始终是社会权力支配社会价值的私权社会形态。
在法权中,存在规则和秩序的社会价值和社会权力的社会属性,成为每个人的权力和社会价值的公权社会形态。在法权的社会公权中,也可能存在特别权力,如立法与执法的权力、社会安全的权力、法律判决的权力等,它们被视为特别权力,而不是特权,都在法权之内。因此,特别权力不是特权,特权不是特别权力。
法权是每个人应得的社会名利地位,任何人的社会权力都不能侵害他人的社会权力。法权是社会规则和秩序的每个人的权利属性,是社会价值的公民权利。特权是私权社会权力垄断和法权不法的重要根源。特权问题解决不了,公权问题也难以解决,法权也遥遥无期。特权是私权社会权力的本质弊端,法权是社会价值的公民权利。
“法权法治”社会中,任何恶行都与人的权力属性有关。因此,因权而恶,因恶而法,因法而治,因治而德,因德而善。权力不配德,德不配位,位不配善,善不配法,是产生特权的重要根源,即“人治法权”的社会。法权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但没有法权万万不能,逾越法权万万不行。特权是私权社会权力垄断和法权不法的重要根源之一。解决特权问题,才能解决公权和法权的问题,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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