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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08:09:09 阅读:906

1. 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案件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应综合考虑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各种因素,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权衡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连结点,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亦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强调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该原则由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并在实践中首次应用于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 v. Jackson)案件的判决。

3. 在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中,原告贝科克在乘坐被告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旅游期间发生事故受伤,随后在纽约州提起诉讼。尽管根据美国法院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事故发生地法即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该法律规定免费乘客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然而,法官富德认为,侵权行为地法不足以产生公正结果,因为案件的其他相关因素与纽约州有更密切的联系,故应适用纽约州法律,该法律允许免费乘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最终采纳了纽约州法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开始。随后,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正式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强调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并非鼓励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是要求在侵权行为地法与案件有更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之间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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